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评标区管理,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封闭评标区的管理部门为中心交易见证处。
第三条 封闭评标区是指交易中心依据工作职能设定的,保障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区域,包括五楼西侧登记台前及储物柜存放区域(含门禁前通道)、六楼电梯间至门禁前公共区域(含样品室)以及五、六楼门禁以内的全部评标室、走廊、卫生间等场所。
封闭评标区工作日及评标时间实行封闭管理。
第四条 封闭评标区内工作人员实行登记准入制度。评标区允许评标区管理人员、中心交易评审处工作人员、中心平台运维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社会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
场地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对进入封闭评标区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对、登记。各类人员按以下要求出示证明文件,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封闭评标区。
(一)中心评审处项目负责人进入封闭评标区需佩戴工牌。
(二)社会代理机构进入封闭评标区的人员需提供本单位出具的该项目“法人委托书”及进入场地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评标专家需出示“短信通知”。
(四)采购人代表需出具“单位授权委托书”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供场地管理人员查验。
(五)系统软硬件运维人员需佩戴工牌,并做好出入台账登记。
(六)遇有突发事件,场地管理人员应对相关处置人员出入封闭评标区情况做好台账登记。
(七)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确需场外其他工作人员现场协助处理的,封闭评标区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八)临时进入封闭评标区参观学习的人员,报经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后,由中心综合处工作人员陪同,佩戴统一胸卡进入。参观场所仅限评标区走廊等公共区域,不得进入正在进行评标活动的评标室。
行政监督部门或上级单位因检查督导工作,需要进入评标室的,须及时上报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后,做好相关情况登记并佩戴胸卡方可进入。
(九)保洁人员由现场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在项目评审结束后进入评标室进行卫生清洁。
第五条 封闭评标区实行持证(封闭评标区出入证)准入。进入评标区的各类工作人员应按照中心规定,佩戴相应的封闭评标区出入证并穿标志性马甲。
(一)中心评审处工作人员:着工装,佩戴工牌,穿黄色马甲。
(二)社会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佩戴红色出入证,穿红色马甲。
(三)采购人(招标人)代表:佩戴绿色出入证,穿绿色马甲。
(四)评标(评审)专家:佩戴蓝色出入证,穿蓝色马甲。
(五)进入封闭评标区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着工装,佩戴工牌,穿黄色马甲。
(六)保洁人员要穿着工装。
第六条 封闭评标区实行封闭管理
(一)所有进入封闭评标区的人员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安检,服从工作人员统一管理,自觉维护评标区域秩序。严格在指定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走动、交谈和大声喧哗。
(二)进入封闭评标区参与项目评审的各类人员,在所承担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前,不得擅自离开评标区。评审专家因回避、身体不适等情况确需离开的,封闭评标区管理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后予以放行,在该项目评审期间,不得再次进入封闭评标区域。
(三)封闭评标区内所有交易活动,包括评标、询标、特殊事项办理等均应在监控范围内进行。
(四)进入封闭评标区人员在评审期间确需对外联络时,须登记后在封闭评标区管理人员的见证下,使用封闭评标区专用录音电话对外联络。
(五)项目评审结束后,中心评审处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组织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尽快离开评标区域,不得无故滞留。
第七条 封闭评标区实行保密管理
(一)评标期间,所有进入封闭评标区的人员都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透露和传递评标情况;不得私自拍照、摄像、复印、记录或带走评标资料。
(二)所有进入封闭评标区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寄存个人相关物品,不得将带有通讯、录音、录像等功能的智能电子产品等带入评标区。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结束前除因样品评审、项目演示等评审需要外,不得离开评标室。评审工作应在规定的评标室内完成,不允许到其他评标室走动。
(四)所有进入封闭评标区的人员不得随意挪动评标室的设施、设备,不得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如查实故意关闭、损坏设备设施逃避监管的,将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同一评标室内的评委及工作人员应轮流使用指定洗手间,原则上不允许2人以上(含2人)同时进入同一个洗手间。
(六)评标中需要澄清答疑的,可使用封闭评标区专用录音电话或在澄清答疑室进行,评委不得离开评标区。
(七)进入封闭评标区的人员应爱护公共财物、注意环境卫生。各评标室评标结束,评审处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要及时关闭电器电源。
第八条 封闭评标区管理严格落实“七严禁”。
(一)严禁携带具有通讯、储存、照相、摄像、录音等功能的电子产品进入评标室。
(二)严禁所有人员在封闭评标区私下接触,干扰项目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严禁私自在封闭评标区内使用私人电话或其它评标室网络通讯等方式,联络场外人员。
(四)严禁向外界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评标内容和评审情况。
(五)严禁发表对评标活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干扰专家独立评审。
(六)、严禁在评标用纸以外的纸张或其他载体上记录、抄写、夹带评标相关内容。
(七)严禁在封闭评标区逗留、私下交谈。
第九条 评标区管理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评标区内发生的各项工作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违规行为。
(一)、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中心平台运维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将相关问题通知相应处室,由所属处室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
(二)、评审专家在评标区域内出现的一般性不合规现象的,应及时提醒改正;对严重影响评标纪律的行为,做好记录留存,并及时通报相应专家库管理部门。
(三)、社会代理机构入场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本规定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及时提醒改正或移交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并参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场内信誉评价办法(试行)》处理其后续入场交易活动。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