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场内信誉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在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交易平台)进场交易活动中的代理行为,促进代理行为规范化、制度化,保障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规范、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进入省交易中心从事交易活动中的代理行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采购)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第三条  省交易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现场秩序的管理,并按照本办法进行信誉评价。招标代理机构在省交易平台开展代理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省交易中心将对代理机构下列行为和情形进行见证:

(一)代理行为规范高效,受到招标(采购)人书面表扬的;

(二)获得国家、省、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三)积极参与省交易中心、省交易平台建设,提出意见建议被采纳的;提出其他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

(四) 其他有益于省交易中心、省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进行的情形;

(五)不遵守省交易中心的现场管理制度,不爱护公共财物及设施,不服从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现场秩序管理的;

(六)未在省交易平台市场相关系统完善其从业人员信息的;

(七)项目登记时未向省交易中心提完整、真实、有效的招标(采购)人信息、项目信息、项目审批核准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提供信息时伪造、变造、借用他人资料的;

(八)未经省交易中心允许,同一项目多次提交登记的;因故不能按时使用场地或需调整使用的,未及时履行场地变更手续的;

(九)未在省交易平台进行项目登记、入场的项目随其他进场项目一起开展交易活动的;

(十)未发布招标(采购)公告,恶意预约抢占开标场地的;未在省交易平台成功预约场地,在其他网站发布在省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相关招标采购信息公告的;

(十一)招标(采购)文件中的评审办法、评分标准、有关投标保证金的描述等内容,与在省交易平台系统中录入的不一致或与省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信息录入有误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二)未在招标(采购)公告中载明“须在河北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

(十三)应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公告未发布或信息公告存在明显错误的;

(十四)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组织开标、评标(评审)的;

(十五)未会同省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维护开标现场秩序,未依法依规处理现场纠纷的;

(十六)未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专家抽取工作的;泄露评审成员信息的;

(十七)开标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整理开标资料,并移送至交易评标区,影响评标工作进程或未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开展评标工作的;

(十八)有违反省交易中心评标区管理办法的;

(十九)经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认定的,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未验证评审成员身份、未告知回避原则、发表倾向性言论、私下交流、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情形)的;

(二十)擅自安装、改动信息化设备硬件或软件,擅自修改信息化设备的配置信息的;

(二十一)评审结束后,对评标室未做清理,未退还封闭评标区准入证的;

(二十二)未在法定媒体及省交易平台发布相应结果公告(公示)的;未按要求提交项目相关电子档案的;

(二十三)未依法依规退还保证金的;

(二十四)在代理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十五)对应当保密的信息未尽到保密责任和义务的;

(二十六)其他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五条  代理机构代理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有第四条所述行为和情形的,省交易中心应作出记录,其中第(一)项至(四)项,由代理机构自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记录内容应包括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行为情形、时间、人员等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记录方。

省交易中心负责行为记录的工作人员,应依据本办法第四条内容,严格、审慎履行记录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由省交易中心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省交易平台进场交易的项目,招标人(采购人)、评标(评审)专家、投标人(供应商)在项目交易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和情形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省交易中心反映,经省交易中心核实,列入行为记录

招标代理机构对被记录有异议的,应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申诉的,视为对被记录无异议。省交易中心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书面答复。招标代理机构对答复不满意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向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处提出申诉。逾期未申诉的,视为对答复无异议。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第七条  省交易中心应及时将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记录情况上传至省交易中心官方网站或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北省)予以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时间不超过180日。

第八条  代理机构在省交易中心进场交易活动中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至(二十六)项所列行为和情形,涉嫌违法违规的,省交易中心将据实上报,经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确认违法违规的,将暂缓其代理的项目进场受理工作,视整改情况予以恢复。

第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发布的《河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评价办法(试行)》、《河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